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8 條(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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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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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規定,雇主違反性騷擾「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義務致受僱者受損害者,應單獨負賠償責任,與第27條連帶責任並存。
Q · 公司收到性騷擾申訴卻擺爛,我能告公司嗎?
能。第28條專告雇主處理不當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知悉性騷擾後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致受僱者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單獨負賠償責任。這是與第27條連帶責任並存的獨立訴訟標的,被害人可只告雇主、不告加害人,兩條也可同時主張、不重複請求。
深度解讀
第27條處理的是性騷擾「發生」當下雇主的連帶責任,第28條處理的是更常見、也更隱蔽的那一層:性騷擾發生後,你向公司申訴,HR 擺爛、和稀泥、甚至幫加害者說話,這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第13條第2項要求雇主「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第28條則告訴你:雇主沒做到,要單獨負賠償責任。所以性騷擾案件其實有兩層戰場:第一層是對加害者和雇主的連帶責任(§27),第二層是對雇主處理不當的獨立責任(§28)。兩層可以同時主張,不衝突也不互斥。很多被害人以為告雇主只能走§27,不知道§28是另一條獨立攻擊路徑,專門針對那些假裝沒看到、拖延調查、形式上處理實質打壓被害人的公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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