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8 條(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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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規定,雇主違反性騷擾「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義務致受僱者受損害者,應單獨負賠償責任,與第27條連帶責任並存。
Q · 公司收到性騷擾申訴卻擺爛,我能告公司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知悉性騷擾後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致受僱者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單獨負賠償責任。這是與第27條連帶責任並存的獨立訴訟標的,被害人可只告雇主、不告加害人,兩條也可同時主張、不重複請求。
白話解讀
第27條處理的是性騷擾「發生」當下雇主的連帶責任,第28條處理的是更常見、也更隱蔽的那一層:性騷擾發生後,你向公司申訴,HR 擺爛、和稀泥、甚至幫加害者說話,這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第13條第2項要求雇主「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第28條則告訴你:雇主沒做到,要單獨負賠償責任。所以性騷擾案件其實有兩層戰場:第一層是對加害者和雇主的連帶責任(§27),第二層是對雇主處理不當的獨立責任(§28)。兩層可以同時主張,不衝突也不互斥。很多被害人以為告雇主只能走§27,不知道§28是另一條獨立攻擊路徑,專門針對那些假裝沒看到、拖延調查、形式上處理實質打壓被害人的公司。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為雇主處理不當之獨立損害賠償責任:當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知悉性騷擾後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並因此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時,雇主應就此處理瑕疵單獨負賠償責任,與第27條的性騷擾發生時連帶責任分屬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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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是什麼?▾
雇主收到性騷擾申訴後未立即有效處理,致受僱者受損害的獨立賠償責任。
Q2公司沒處理我的性騷擾申訴算違法嗎?▾
算。沒反應就違反第13條第2項,第28條據此可單獨向雇主求償。
Q3第28條和第27條差在哪?▾
第27條告性騷擾發生(雇主與行為人連帶),第28條告雇主事後處理不當(雇主獨立)。
Q4雇主要在幾天內處理性騷擾申訴?▾
法無明定日數,實務傾向7至14日內啟動調查、兩個月內完成並書面回覆。
Q5可以只告公司不告加害人嗎?▾
可以。第28條是獨立訴訟標的,加害人離職或身分敏感時可只告雇主。
Q6什麼叫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包含時效合理、調查中立、訪談完整、隔離具體、處分與事實相符五個面向。
Q7第28條求償的時效多久?▾
自知悉時起2年內、自事件發生時起10年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
Q8怎麼證明雇主處理不當?▾
保留書面申訴的送達或已讀紀錄,搭配公司逾期未啟動調查的時間落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規範階段 | 第27條 | 性騷擾發生當下 | 第28條 | 性騷擾發生後的處理階段 |
| 責任型態 | 第27條 | 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責任 | 第28條 | 雇主獨立賠償責任 |
| 可否單獨告雇主 | 第27條 | 與行為人連帶 | 第28條 | 可只告雇主不告加害人 |
| 雇主免責空間 | 第27條 | 已盡防治責任可減免 | 第28條 | 未立即有效處理即無法逃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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