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9 條(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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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9 條讓職場歧視或性騷擾受害者,即使沒有財產損失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要求公司公開澄清。
Q · 被職場歧視但沒少賺錢,還能求償嗎?
可以,第 29 條讓非財產損害也能請求慰撫金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9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 26 到 28 條(歧視、性騷擾的民事責任)受害時,即使沒有具體財產損失,也能請求「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名譽受侵害者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公司公開澄清或道歉。慰撫金額度由法院依歧視嚴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加害程度與身心影響個案酌定。
深度解讀
你被公司當面羞辱、因為懷孕被調去倉庫、因為性傾向被同事排擠到離職。這些傷害沒有具體的金錢損失,但留下的心理陰影可能持續好幾年。傳統民法的損害賠償主要針對「看得見的錢」:醫療費、薪資損失、修復費用。心理創傷這種沒有發票的東西,照規則是拿不到賠償的。29 條就是為了填補這個缺口而存在。它說:當雇主違反第 26 到 28 條(各種歧視與性騷擾引發的民事責任),受害者除了實際財產損失之外,還能請求「相當的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如果名譽受損(例如公司散布不實說法解釋為什麼辭退你),還能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白話就是要求公司公開道歉或登報澄清。法院實務上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從幾萬到上百萬都有,取決於歧視的嚴重程度、你的職位高低、對方的過失程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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