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9 條(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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