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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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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要求就其本人之質詢文件或公報初稿所載其本人之發言抽印者,以二千份為限,並酌收工本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8 條」: 本條規定當立法院委員要求將其本人的質詢文件或公報初稿中包含其發言的部分抽印時,數量上限為二千份,並需支付相關的工本費。 依照最新版本「106年7月28日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的相關條文,如立法院委員需要將其本人的質詢文件或公報初稿中包含其發言的部分抽印,數量上限為二千份,並需支付相關工本費。以下是一個與此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某立法院委員在會議上發表了一段關於經濟政策的演講,之後希望將這段發言抽印下來,以便作為參考文件,該委員可根據本條規定,在限定範圍內抽印該發言並支付相應的工本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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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院委員要求就其本人之質詢文件或公報初稿所載其本人之發言抽印者,以二千份為限,並酌收工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