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由國家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落實訴訟權平等。
Q · 法律扶助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保障弱勢者也能獲得國家提供的必要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明定國家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並據以制定本法。本條揭示法律扶助制度的價值定位——讓司法不只有「請得起律師」這一條路,是後續資力審查、扶助範圍、強制辯護等條文的根本依據。
請律師動輒幾十萬,這是大多數人對司法的第一印象。但這條法律打開了一扇你可能不知道存在的門:如果你的家庭收入低於某個門檻,或你的處境讓你無法為自己有效辯護(例如精神障礙、原住民身分、家暴被害),國家會派律師給你,全程不用付錢。第1條就是這道門的招牌,宣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它不只是好聽的宣言,它是後面所有條文(申請資格、審查標準、扶助項目)的依據。看不懂後面的細節沒關係,看懂這條就夠了:原來司法不是只有「請得起律師」這一條路。
法律扶助法第1條為全法立法目的條款,宣示國家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本條確立法律扶助制度的價值定位與憲法基礎,是後續申請資格、審查標準、扶助項目等條文的解釋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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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兩條路:第一是資力標準(家庭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的一定倍數、財產低於一定額度,各地區公告標準略有不同)。第二是特定案件類型強制扶助(原住民刑案、精神障礙者辯護、家暴被害人保護令聲請、卡債協商等),不用看資力。很多人以為有房子就不符合而放棄,但自住房屋有額度扣除,加上負債和扶養人數都會計入,建議先諮詢不要自我設限。
法扶律師都是合格執業律師,多數同時也接私人案件,且受法扶基金會的品質管控與案件評鑑。差別在於誰付律師費,不在於律師等級。法扶有換律師機制,如果覺得律師不適任或溝通有問題,可以向分會申請更換,這個權利常被忽略。
法律扶助法第1條是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國家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是申請資格、審查標準、扶助項目等後續條文的依據。
除了沒錢,還包括精神障礙、原住民身分、家暴被害等讓人難以替自己有效主張權利的處境。
依第4條,含訴訟非訟仲裁的代理辯護、法律諮詢、書狀撰擬、調解陪同等,不限於上法院。
法扶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含民刑事與諮詢;公設辯護是法院在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指定辯護人。
撥打法扶諮詢專線或洽分會 → 備齊財力與案件文件 → 以言詞或書狀申請審查 → 獲准後由基金會指派律師。
薪資證明、存款、不動產、負債、扶養人數等財力證明,加上案件相關文件如傳票、契約、存證信函。
諮詢免費;獲准扶助者由基金會付律師費,受扶助人原則上不需自付,僅部分情形可能酌收分擔額。
依第20條可申請暫時扶助,急迫案件縱未盡釋明,分會亦得先為暫時扶助決定,避免錯過期限。
法扶提供律師服務,訴訟救助(民訴107)暫免裁判費,兩者性質不同可併行申請。
自費沒有資力限制但要自付數十萬;法扶須通過審查,但符合者律師費由基金會負擔。
| 制度 | 提供內容 | 費用負擔 | 主要門檻 | 依據 |
|---|---|---|---|---|
| 法律扶助(法扶法) | 律師諮詢、書狀、代理辯護 | 符合條件者由基金會付律師費 | 資力審查或特定案件類型 | 法律扶助法第1、4、5條 |
| 訴訟救助 | 暫免繳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 暫免,敗訴可能追繳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 刑事強制辯護(公設辯護) | 法院指定辯護人 | 國家負擔 | 重罪、原住民、精神障礙等法定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法立法之目的。 二、基於社會民主化之需求和福利國家思潮之演進,現代國家應促使憲法所賦予國民生活所必要之種種基本權利,得以充分實現,以保障人權。 三、惟法律內容繁雜,訴訟程序又具高度技術性,人民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者之協助,其權利勢難受到法律適當之保護,無法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 四、法律扶助之提供,即係使前揭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民,得立於公平之基礎下,順利實施訴訟權能,維護其權益,以達憲法平等保障人權之目的。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人民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之協助,權益勢難受到保護,原條文之標點符號易生誤解,爰予修正。
一、揭示本法立法之目的。 二、基於社會民主化之需求和福利國家思潮之演進,現代國家應促使憲法所賦予國民生活所必要之種種基本權利,得以充分實現,以保障人權。 三、惟法律內容繁雜,訴訟程序又具高度技術性,人民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者之協助,其權利勢難受到法律適當之保護,無法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 四、法律扶助之提供,即係使前揭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民,得立於公平之基礎下,順利實施訴訟權能,維護其權益,以達憲法平等保障人權之目的。
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人民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之協助,權益勢難受到保護,原條文之標點符號易生誤解,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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