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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律扶助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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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 2.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2條規定,國家對推展法律扶助及提供必要資金負有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協助義務。

Q · 沒錢請律師,國家有義務幫我嗎?

有。法扶法第2條把它定為國家責任

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國家對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負有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則「負有協助實施之義務」。這代表法律扶助不是德政或恩賜,而是法定責任與義務。符合資格者申請法扶,是在要求履行法律寫好的承諾,而非伸手要好處。

白話解讀

「沒錢就不要打官司」這句話在台灣其實違法。這條法律寫了兩件事:第一,國家對推展法律扶助、提供必要資金「負有責任」。不是恩賜、不是德政、不是預算夠才做,是責任。第二,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律師對於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負有義務」。注意這個詞:義務。不是「鼓勵」,不是「歡迎」,是義務。這代表什麼?當你符合條件去申請法扶卻被律師擺臉色拒絕,你不是在拜託他,你是在請他履行法定義務。當法扶基金會預算被砍、民間團體跟立法院要錢時,這條就是他們最有力的武器。司法不應該是有錢人的遊戲,這不是口號,是這部法律的第一道宣示。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2條為制度宣示性條文,將法律扶助定位為國家責任與司法體系成員的法定義務:國家對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負有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則負有協助實施之義務,構成台灣訴訟權平等與接近司法權保障的責任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接法扶案件是不是都不認真,反正錢少?

法扶律師費用確實比私案低,但敷衍辦案在法律上是違反義務。法扶法第2條規定律師負有協助義務,加上律師倫理規範,系統性敷衍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啟動懲戒。實務上若對承辦律師不滿意,法扶基金會有更換扶助律師機制,先填申請表反映情況通常比直接投訴更快有用。

Q2國家有責任是不是代表我一定能申請到法扶?

不是。國家有責任建立制度與編列資金,但個案仍須通過資力門檻與案件性質審查(法扶法後續條文)。不過『有責任』代表審查不能恣意:駁回必須具體載明理由,可提復議。被駁回時不要直接放棄,多數是文件不齊或資力證明有誤,補正再申請通常會通過(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法律扶助法第2條是什麼?

把法律扶助定為國家責任、司法成員的法定義務,是整部法扶法的責任總綱。

Q4國家對法律扶助負有責任是什麼意思?

代表推展法扶與編列必要資金是國家的法定義務,不是有預算才做的恩賜。

Q5誰對法律扶助負有協助義務?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依本條負有協助實施之義務。

Q6法律扶助和訴訟救助差在哪?

法扶由基金會提供律師協助,訴訟救助(民訴107)是法院暫免裁判費,兩者管道與內容不同。

Q7法律扶助怎麼申請?

確認資格 → 備齊資力證明 → 向各地法扶基金會分會以言詞或書狀提出 → 等審查決定。

Q8法扶被駁回怎麼辦?

駁回須具體載明理由,可提復議;多為文件或資力證明不齊,補正後再申請通常會通過。

Q9對法扶律師不滿意怎麼處理?

向分會申請更換扶助律師,填申請表反映情況;若系統性敷衍可向律師公會申訴。

Q10申請法扶要花錢嗎?

申請與審查不收費;通過後扶助律師酬金由法扶基金會給付。

Q11法律扶助 vs 訴訟救助哪個適合我?

要律師協助選法扶,只想暫免裁判費選訴訟救助(民訴107),兩者可併行評估。

Q12法律扶助 vs 刑事強制辯護差在哪?

法扶須通過資力審查,刑事強制辯護(刑訴31)依案件類型強制指定、不問資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律扶助(法扶法)訴訟救助(民訴107)刑事強制辯護(刑訴31)
提供者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法院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律師
扶助內容諮詢、文書撰擬、代理、辯護暫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刑事審判中的辯護人
資力門檻須通過無資力審查須釋明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案件類型強制,不問資力
適用程序民事/刑事/非訟/行政皆可民事訴訟為主刑事審判

法律扶助(法扶法)

提供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
扶助內容
諮詢、文書撰擬、代理、辯護
資力門檻
須通過無資力審查
適用程序
民事/刑事/非訟/行政皆可

訴訟救助(民訴107)

提供者
法院
扶助內容
暫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資力門檻
須釋明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適用程序
民事訴訟為主

刑事強制辯護(刑訴31)

提供者
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律師
扶助內容
刑事審判中的辯護人
資力門檻
依案件類型強制,不問資力
適用程序
刑事審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 第3条(国等の責務)/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
韓國법률구조법(법률구조에 대한 국가의 책무)/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3条(国家保障法律援助)
德國Beratungshilfegesetz + ZPO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憲法基礎 GG Art. 20(Sozialstaatsprinzip)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1974)(民事)+ 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刑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事涉扶助之正當性與否及扶助費用之給付,爰予明定。   二、由於權利之爭議,並非均以訴訟解決,且為減少訟爭,避免浪費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對於當事人循訴訟外之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亦應鼓勵,故法律扶助之範圍自不應過於狹隘,爰仿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擴大法律扶助之範圍,涵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事項。又為避免掛一漏萬,並因應特殊情勢,另設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概括規定,以資周全。   三、本條所稱「法律諮詢」,係指有關具體法律事件之口頭諮詢;所稱「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係指民事、行政、公務員懲戒訴訟或仲裁之代理、刑事訴訟或軍法審判中偵查或審判之辯護、自訴或代理。

(1040615 全文修正)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223 制定)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事涉扶助之正當性與否及扶助費用之給付,爰予明定。   二、由於權利之爭議,並非均以訴訟解決,且為減少訟爭,避免浪費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對於當事人循訴訟外之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亦應鼓勵,故法律扶助之範圍自不應過於狹隘,爰仿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擴大法律扶助之範圍,涵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事項。又為避免掛一漏萬,並因應特殊情勢,另設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概括規定,以資周全。   三、本條所稱「法律諮詢」,係指有關具體法律事件之口頭諮詢;所稱「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係指民事、行政、公務員懲戒訴訟或仲裁之代理、刑事訴訟或軍法審判中偵查或審判之辯護、自訴或代理。

(10406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2 條規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