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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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