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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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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整部法律扶助法的最後一條,內容只有一句話: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由司法院決定。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法律扶助制度涉及預算編列、基金會組織建立、人員培訓、各地分會設置,這些不是法律通過第二天就能上路的事情。立法院通過法律後,把「實際開始適用」的時間決定權交給司法院,讓司法院根據實際準備進度決定生效日。這是台灣立法慣例中常見的「授權生效日」模式。對你來說,這條看起來無關緊要,但它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法律明明已經三讀通過,新聞報了,但去申請時卻被告知「還沒上路」。

立法沿革 1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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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68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