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整部法律扶助法的最後一條,內容只有一句話: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由司法院決定。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法律扶助制度涉及預算編列、基金會組織建立、人員培訓、各地分會設置,這些不是法律通過第二天就能上路的事情。立法院通過法律後,把「實際開始適用」的時間決定權交給司法院,讓司法院根據實際準備進度決定生效日。這是台灣立法慣例中常見的「授權生效日」模式。對你來說,這條看起來無關緊要,但它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法律明明已經三讀通過,新聞報了,但去申請時卻被告知「還沒上路」。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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