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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2.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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