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2條,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這表示秘書長有參與大法官會議的義務,以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資訊。詳細的內容和程序可能可以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中找到,該法施行細則的最新版本可以在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獲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秘書長能夠適時地參與和支持大法官審查案件的過程,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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