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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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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2條,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這表示秘書長有參與大法官會議的義務,以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資訊。詳細的內容和程序可能可以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中找到,該法施行細則的最新版本可以在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獲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秘書長能夠適時地參與和支持大法官審查案件的過程,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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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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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