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先通知值月大法官。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大法官若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通知值月大法官。該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自身,並無其他特定的參考資料。該規定的範例可能是在大法官會議前,某一位大法官因為其他臨時性事務無法出席會議,並且依照規定提前通知了值月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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