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公布時應記載通過時的主席及出席大法官的姓名。此外,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非逾期提出或聲明不發表,應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公布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僅針對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 提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需要記載主席及出席大法官的姓名,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也需要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包含提出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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