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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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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
  2. 2.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前項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3. 3.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公布時應記載通過時的主席及出席大法官的姓名。此外,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非逾期提出或聲明不發表,應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公布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僅針對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 提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需要記載主席及出席大法官的姓名,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也需要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包含提出者的姓名。

  • 解釋理由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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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大法官協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