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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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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
  2. 2.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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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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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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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