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1 條規定,受理聲請解釋案件的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後,在解釋公布之前,聲請人、代理人以及相關機關可以以書面形式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並請求提供複本。若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解釋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以進行相同的聲請。 《司法院詳解》指出,此條規定允許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在解釋公布前進行聲請,以瞭解卷內文書的內容。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第三人在聲請時需要得到聲請人的同意或解釋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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