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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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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6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與身份保密證人有關的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份資料或其他證明證人身份的物品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未遂犯罪,則將會受到罰款。因過失犯罪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上述的文件、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證明證人身份的物品,並將其洩漏或交付他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關於證人保護法第16條的範例,有一個案例可供參考。假設一位證人在法庭上提供證據,涉及重要犯罪組織的成員,因此他的身份需要受到保密。然而,一位公務員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洩漏了這位證人的私人資訊,使其暴露在危險之中。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6條,這名公務員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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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