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如果受禁止或限制的人故意違反第12條第2項的規定,並且執行機關制止但不聽從的話,將遭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範例:傑克是一個證人,根據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他受到禁止與限制,不得接觸某個被告。然而,傑克故意違反了這一限制,經執行機關警告後仍繼續與該被告接觸。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傑克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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