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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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