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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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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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在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單位章戳清冊:這是指單位所屬的章戳(例如公司印、公章等)的清冊,用以確保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期間,單位章戳的運用和管理的連續性。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這是指尚未處理完畢或已處理但尚未結案的文件的清冊,用以確保移交期間,進行文件處理的連續性和完成度。 三、未結案件清冊:這是指尚未結案的案件的清冊,用以確保移交期間,尚未結案的案件可以順利進行下一步處理。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這是指財物事務的總目錄,包括財產清冊、財務報表等,用以確保財務事務的連續性和正確性。 這些內容的目的是確保在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期間,能夠順利進行相關工作,並確保資源和財產的保全和管理不受影響。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主管人員因調職或退休而需要交接工作,他應該提供一份單位章戳清冊,以確保下一個主管人員能夠正確使用和管理單位的章戳。同樣地,他還應該提供一份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以確保下一個主管人員能夠繼續處理尚未完成的文件事務。此外,他還需要提供財物事務總目錄,以確保財務事務的連續性和準確性,並確保財產的保全和管理能夠無間斷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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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