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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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時,除了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程序以及郵務機構或郵務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都應按照郵政法令中有關掛號郵件的規定辦理。 依據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了解到在送達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應參照郵政法令中的掛號郵件相關規定辦理程序。在掛號郵件的寄達過程中,郵務機關或郵務人員需要確保文書的正確送達,並遵守相關的寄送手續與要求。 例如,如果根據郵政法令規定,掛號郵件需要有特定的送達確認收據或是其他證明文件,那麼在送達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也應當遵守這些要求,確保能夠取得相應的送達證明。這樣才能保障送達的有效性,並確保行政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郵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7 法務部(91)法律字第0910032965號函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11&FLNO=0910032965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郵政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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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