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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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委員欲發言者,須向主席請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定其先後。
- 2.每次發言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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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19條,出席委員欲發言時,需向主席請求,如果有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則由主席決定發言的先後順序。每次發言的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但可以獲得主席的許可,這樣可以延長發言時間。這個規定的目的是控制會議時間和確保公平發言的機會。 參考資料: 監察院會議規則 - https://www.cy.gov.tw/cp-44-2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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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