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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抗告,其卷宗已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於本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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