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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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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抗告,其卷宗已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於本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如果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中,法院錯誤地採用了通常訴訟程序,並且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卷宗已經送達給上訴或抗告的法院,則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該按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规定的第二審程序結案。 例如,假設在該法施行前,涉及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法院誤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而在後續的上訴或抗告期間,卷宗已經送達給上級法院。那麼,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該根據該法所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結案,以確保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使用適當的訴訟程序。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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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或抗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