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以下解釋: 1. 該條規定了在本法施行前,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法院依照其他法規停止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應該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程序,恢復原本的訴訟程序。 2. 同樣地,在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法院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停止審判的原因將被消除。 論據:以上法規解釋來自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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