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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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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
  2. 2.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其停止審判原因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以下解釋: 1. 該條規定了在本法施行前,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法院依照其他法規停止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應該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程序,恢復原本的訴訟程序。 2. 同樣地,在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法院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停止審判的原因將被消除。 論據:以上法規解釋來自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身的內容。

  • 繫屬名詞
  • 抗辯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法規
  • 續行訴訟名詞
  • 停止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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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