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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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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准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於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為之;如本案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並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對於在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的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如果要聲請撤銷,則需要在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而對於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案件,則需要向該法院提出聲請撤銷,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假設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法院核准了對某個被告的假扣押裁定。後來起訴前,原被告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則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該聲請應該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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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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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於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為之;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