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於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並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對於在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的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如果要聲請撤銷,則需要在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而對於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案件,則需要向該法院提出聲請撤銷,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假設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法院核准了對某個被告的假扣押裁定。後來起訴前,原被告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則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該聲請應該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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