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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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時,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消費券面額處以一倍至三倍的罰鍰。 參考資料: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
- 非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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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