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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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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時,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消費券面額處以一倍至三倍的罰鍰。 參考資料: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

  • 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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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9 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