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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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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該聲請書轉交承辦書記官。這意味著當事人在申請閱卷時,聲請書將被轉到負責處理該案件的書記官手中。具體執行細節可能因不同法院或法例而有所區別,並需參考該法規進一步了解。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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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0 條規定:「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