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該聲請書轉交承辦書記官。這意味著當事人在申請閱卷時,聲請書將被轉到負責處理該案件的書記官手中。具體執行細節可能因不同法院或法例而有所區別,並需參考該法規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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