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非有法律禁止交閱的情況或聲請人要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書記官應立即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 根據《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及相關法規解釋,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1條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當事人有權查閱案卷,並且要求行政法院書記官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立即處理閱卷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書記官應該按照聲請人的要求安排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 例如,當一位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了閱卷申請書後,書記官應該儘快安排閱卷的時間,並通知該當事人和閱卷室的相關人員。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該當事人有機會查閱案卷,並在訴訟中行使其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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