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2條的規定,如果聲請人自行預定了來院閱卷的時間,承辦書記官應該根據預定的時間通知閱覽,並將卷宗交付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但如果不能按照預定的時間交付,應另行安排時間通知聲請人。例如,聲請人預定了星期一早上9點來院閱卷,承辦書記官應在該時間通知聲請人,並準備好卷宗交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如果該時間無法交付,則應該另行安排時間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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