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1.當收到閱卷聲請書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閱卷期日,而這個期限最晚不得超過七天。不過,如果有無法立即交閱的情況,則不受這個期限限制。2.承辦書記官應該通知聲請人有關不能立即交閱的情況,並在這個原因消失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聲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案件收到閱卷聲請書,承辦書記官應在收到聲請書後的七天內指定閱卷期日,通知聲請人前來閱卷。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文件尚未準備好無法立即交閱,則不受這個期限限制,承辦書記官應通知聲請人其原因並等待情況改善後再指定閱卷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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