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承辦書記官在指定的交閱時間屆至前應該先檢出卷宗以便交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然而,若有特殊情況無法交付卷宗,則應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行指定交閱時間進行通知。這個條文強調了在指定時間之前將卷宗交付給閱卷室承辦人員的重要性,並提供了特殊情況下延遲交付卷宗的規定。 關於此條文的相關範例,我目前沒有進一步的參考資料完成該部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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