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根据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5條,如果聲請人要求即日閱卷,則承辦書記官應立即整理卷宗,将卷宗连同閱卷聲請書交給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如果由于無法即時提供閱卷的原因,則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中,并与聲請人另行協商閱卷時間,在指定的時間内再次将閱卷聲請書交給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例子:如果聲請人因為文件整理需要一段時間,不能立即閱卷,則承辦書記官應將原因註記在閱卷聲請書上,並與聲請人協商另行安排閱卷時間,在協商好的時間内將閱卷聲請書交給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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