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行政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9條,當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在指定時間前往行政法院的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與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拿取卷宗進行閱覽。 範例:一位聲請人收到行政法院發出的閱卷通知,通知中指定他在下個星期三的上午10點前往行政法院的閱卷室進行卷宗閱覽。他在指定時間內前往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與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進行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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