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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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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2. 2.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8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事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當事人仍可以聲請閱卷。如果當事人聲請向原審法院閱卷,依法應該准許,而原審法院的書記官則應該先將卷宗交閱給當事人,然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不過,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則應將閱卷聲請書轉送給上級行政法院指定的時間並通知當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可以合理地獲取卷宗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甲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判決後,甲認為判決有誤並提起上訴。在此情境下,甲仍然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並且法院應該准許他閱卷。然後,書記官會將卷宗交給甲閱覽,然後再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法院,那麼原審法院應該將閱卷聲請書轉給上級行政法院,上級法院再指定時間讓甲進一步閱覽卷宗。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甲在上訴程序中可以獲得必要的卷宗資訊。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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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8 條規定:「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