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8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事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當事人仍可以聲請閱卷。如果當事人聲請向原審法院閱卷,依法應該准許,而原審法院的書記官則應該先將卷宗交閱給當事人,然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不過,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則應將閱卷聲請書轉送給上級行政法院指定的時間並通知當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可以合理地獲取卷宗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甲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判決後,甲認為判決有誤並提起上訴。在此情境下,甲仍然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並且法院應該准許他閱卷。然後,書記官會將卷宗交給甲閱覽,然後再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法院,那麼原審法院應該將閱卷聲請書轉給上級行政法院,上級法院再指定時間讓甲進一步閱覽卷宗。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甲在上訴程序中可以獲得必要的卷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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