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4條,當聲請人要求閱覽卷宗時,可以攜帶隨員進行影印、攝影或抄錄,但隨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并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然而,隨員單獨在場進行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是不被允許的。 舉個範例,假設有一位聲請人在行政訴訟中要求閱覽特定的卷宗,他可以攜帶一位隨員進入法院進行影印或攝影卷宗的工作。然而,這位隨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自己的姓名。但這位隨員不可單獨在場進行影印或攝影卷宗的工作,必須和聲請人一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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