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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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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4條,當聲請人要求閱覽卷宗時,可以攜帶隨員進行影印、攝影或抄錄,但隨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并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然而,隨員單獨在場進行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是不被允許的。 舉個範例,假設有一位聲請人在行政訴訟中要求閱覽特定的卷宗,他可以攜帶一位隨員進入法院進行影印或攝影卷宗的工作。然而,這位隨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自己的姓名。但這位隨員不可單獨在場進行影印或攝影卷宗的工作,必須和聲請人一起進行。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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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4 條規定:「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