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3 條,聲請人可以在開庭的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並請求交付筆錄光碟。這條規則的目的是讓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以申請查閱或取得法庭的筆錄光碟。 為了解釋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 2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後的次日起計算,提起訴願的期限為三十日。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聲請人可以在開庭的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並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行政訴訟案件的開庭日期是 2022 年 1 月 1 日,而裁判確定的日期是 2022 年 2 月 1 日,聲請人可以在 2022 年 1 月 2 日至 2022 年 2 月 1 日這個期間內,向法院繳納費用並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資料來源: - 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sp?id=439) - 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