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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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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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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人可以要求行政法院閱覽案卷,除了閱覽之外,還可以繳納相應的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此外,聲請人還可以預付費用,要求行政法院的承辦人影印整個或部分案卷,然後由行政法院寄送給聲請人。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修正108年12月26日) - 陳銘賢,行政訴訟法規釋暨題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7月31日第二版。

  • 聲請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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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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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2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