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人可以要求行政法院閱覽案卷,除了閱覽之外,還可以繳納相應的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此外,聲請人還可以預付費用,要求行政法院的承辦人影印整個或部分案卷,然後由行政法院寄送給聲請人。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修正108年12月26日) - 陳銘賢,行政訴訟法規釋暨題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7月3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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