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聲請人在閱卷室閱覽應提供的文件時,不得攜出文件,並且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果需要抄錄卷證,則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在閱覽卷證的過程中,不得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裝訂的卷證不得拆散。 四、閱覽完卷內的文件或證物後,應該將其按照原狀存放。 例如,如果一位聲請人要求閱覽行政機關所保管的特定文件,依照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該聲請人必須在閱卷室進行閱覽,不能攜出文件,並且在抄錄文件時不能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也不能對文件進行任何修改或損毀的行為。同時,閱覽完文件後,聲請人應該將文件按照原狀存放。這樣的要求是為了保護文件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以及維護法院和行政機關的適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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