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簽收。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6條的規定,當聲請人完成閱卷後,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盡快將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送還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上簽收。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實施細則【2012.06.2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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