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7條規定,如果聲請人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留下聲請人未到的原因,在閱卷登記簿和閱卷聲請書上做註記,並且在下班前將卷宗送還給承辦的書記官點收。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閱卷規則》行政院全文公布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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