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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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為應財務管理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及活化、管理運用不動產。
- 2.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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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該基金可用於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及活化、管理運用不動產。其中,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百分之五,並需考慮可動用資金的狀況,以確保不影響投資和融資業務的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網站 (https://www.ndc.gov.tw/)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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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