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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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期間。 四、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七、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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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2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檢察官代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核派为实际任命的檢察官。 2. 没有受到懲戒或行政懲處。 3. 不处于停止职务的期间。 4. 不是法务部檢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的委员。 5. 近五年的年终考績为甲等或職務評定为良好。 6. 没有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带職带薪國外進修的情况。 7. 不是各级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现任檢察长。 參考資料: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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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