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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
  2. 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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