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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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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了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其他遴選作業則由司法院人事處負責。這表示在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的過程中,幕僚作業的執行主體會依據不同的情形而不同,其中公開甄試作業的執行主體是司法院主管業務廳,其他遴選作業的執行主體則是司法院人事處。例如,如果某人符合轉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則該人的遴選作業將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進行執行。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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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