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了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其他遴選作業則由司法院人事處負責。這表示在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的過程中,幕僚作業的執行主體會依據不同的情形而不同,其中公開甄試作業的執行主體是司法院主管業務廳,其他遴選作業的執行主體則是司法院人事處。例如,如果某人符合轉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則該人的遴選作業將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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