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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2. 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支給。其支給標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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