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 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根據上述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是針對已經依照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的情況進行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尚未完成審查的申請人將改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已經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的申請人,則仍要按照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職前訓練期滿後進行派代或任用。 範例: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某位律師已經提出轉任法官的申請並經過審查通過,但是他尚未完成職前訓練。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該位律師仍需在完成職前訓練後才能進行派代或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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