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應依定其任用資格之法律及該法授權訂定之遴選規定辦理後,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22條,該條規定要依法律及相關的遴選規定,對於遴選其他專業法院法官應具備的任用資格進行確定後,再提請相關機構依照缺額情況進行優選遴選。這表示在遴選其他專業法院法官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和遴選規定的要求進行,並且在缺額情況下擇優進行遴選。具體的遴選規定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遴選辦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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