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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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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一個曾經擔任過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的人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會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 這意味著該法官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會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的限制。根據該條的規定,轉任人員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提升官職等級。具體條件包括曾任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且轉任前的官職等級不得高於轉任後的官職等級。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曾經擔任過司法院大法官的人希望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則該人需要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包括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並保證轉任後的官職等級不高於轉任前的官職等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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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1 條規定:「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