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20條規定,當司法院依第18條第2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適用第13條和第16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第13條規定了將資深優良律師轉任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的程序和條件。而第16條則規定了將專任教授轉任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的程序和條件。具體的規定細節需要參考該法律條文的內容。 例如,根據資料,如果一位資深優良律師被主動推薦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則根據第13條的規定,該律師需要符合所規定的程序和資格要求才能轉任。同樣地,如果一位專任教授被主動推薦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則根據第16條的規定,該教授需要符合所規定的程序和資格要求才能轉任。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遴選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確保轉任法官的人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詳細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