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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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