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9條的法規描述,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前條第一項的公開甄試,適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2. 筆試應試科目包括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爭訟法三個科目。 3. 在筆試總分中,書類製作成績佔總分的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爭訟法的成績各佔總分的百分之四十。 4. 除了第二項所列的筆試科目外,申請人可以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科目的專門著作審查。 5.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時,適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6.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的分數在甄試總分中佔百分之七十,筆試成績和專門著作審查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 7. 如果甄試總分相同,則根據專門著作審查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未進行專門著作審查或審查成績相同,則根據書類製作科目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書類製作科目成績也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根據以上法規內容,可以了解在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的甄試過程中,涉及到不同科目的筆試和專門著作審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排序方式進行評核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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