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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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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2. 2.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行政爭訟法三科。
  3. 3.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4. 4.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申請人得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科目之專門著作審查。
  5. 5.第四項專門著作審查,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6. 6.加考專門著作審查者,其筆試、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
  7. 7.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專門著作審查成績排名;未加考專門著作審查或審查成績相同時,按書類製作科目成績排名;書類製作科目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9條的法規描述,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前條第一項的公開甄試,適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2. 筆試應試科目包括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爭訟法三個科目。 3. 在筆試總分中,書類製作成績佔總分的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爭訟法的成績各佔總分的百分之四十。 4. 除了第二項所列的筆試科目外,申請人可以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科目的專門著作審查。 5.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時,適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6.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的分數在甄試總分中佔百分之七十,筆試成績和專門著作審查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 7. 如果甄試總分相同,則根據專門著作審查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未進行專門著作審查或審查成績相同,則根據書類製作科目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書類製作科目成績也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根據以上法規內容,可以了解在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的甄試過程中,涉及到不同科目的筆試和專門著作審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排序方式進行評核和排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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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