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問題描述,我們需要針對「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0條進行逐項釋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0條的逐項釋義: 1.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根據該條款,甄試過程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占整個甄試總分的90%,口試占10%。 2.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 根據該條款,司法院在接受律師們申請公開甄試後,應將其所提供文件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在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對於符合資格審查的人進行筆試。 3.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就民事法及刑事法擇一選考之。 根據該條款,筆試的科目包括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每個科目滿分為100分。然而,實際從事律師業務10年以上的人可以選擇在民事法和刑事法中選考其中一個科目。 4. 前項應試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但依前項但書擇一選考者,該科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根據該條款,各個應試科目的成績占筆試總分的25%。然而,如果根據前一款規定進行選考,則該選考科目的成績占筆試總分的50%。 5. 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 根據該條款,除了第三項所規定的筆試應試科目之外,司法院可以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指定另外一個或多個加考科目,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進行相應的試務工作。 6. 第五項情形,應試科目及加考科目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根據該條款,應試科目和加考科目的成績占筆試總分的比例由司法院在甄試開始前的四個月內公告。 7. 筆試總分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口試。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根據該條款,筆試總分未達60分或有一科為零分的人,不得參加口試。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參考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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