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