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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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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2.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3.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4. 4.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9條,對於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的人員,可以有兩種方式申請轉任法官。第一種是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第二種是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對於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但未滿六年的人員,只能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的方式申請轉任法官。對於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的律師(資深優良律師),則可以經由司法院主動推薦的方式轉任法官。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轉任的律師可能會按照其專業分組進用。 舉例證明,例如一位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的律師,他可以選擇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又例如一位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但未滿六年的律師,他只能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的方式申請轉任法官。另外,一位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的律師,如果獲得司法院的主動推薦,則可以轉任法官。最後,根據法院的業務需要,被轉任的律師可能會根據他們的專業領域進行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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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9 條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