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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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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8 條中,有關成績計算的規定是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根據釋字第二○五號解釋,此項計分方式並經提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據以計算各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可見其合法性。 例如,考試時某項成績為85.12345678分,根據該條規定,此成績應取小數點後四位數,即85.1234分。第五位數以後的數字45678在計算中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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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8 條規定:「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