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根據法律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8 條中,有關成績計算的規定是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根據釋字第二○五號解釋,此項計分方式並經提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據以計算各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可見其合法性。 例如,考試時某項成績為85.12345678分,根據該條規定,此成績應取小數點後四位數,即85.1234分。第五位數以後的數字45678在計算中不予考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