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以下一類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其中,第一項指的是曾擔任司法院大法官的人,第二項指的是律師,必須實際執行律師業務達到十八年以上,並且第三項指的是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擔任專任教授十年以上,並講授主要法律科目達五年以上,同時也有法律專門著作。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年齡的計算以申請前一日的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律師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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