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
行政法
院法官或
懲戒
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
律師
業
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法律
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
審定
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