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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2.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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