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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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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2. 2.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以下一類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其中,第一項指的是曾擔任司法院大法官的人,第二項指的是律師,必須實際執行律師業務達到十八年以上,並且第三項指的是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擔任專任教授十年以上,並講授主要法律科目達五年以上,同時也有法律專門著作。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年齡的計算以申請前一日的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律師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等法律文件。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 律師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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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